人事代理是指在国家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各类流动人员和要求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1、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设计。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人才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2、人才招聘和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对人才的具体需求,代拟或代发人才招聘启事,并受托实施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等具体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帮助联系落实或组织向外地招聘引进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3、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帮助编制和申报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和接转档案,代办转正定级手续。 4、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5、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的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其它有关证明。 6、办理在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代理单位(个人)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履历、聘用合同或聘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实际情况,须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与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照片一张,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