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 审批收费依据:计价格[2000]433号规定执行 审批总时限:材料齐全,法人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年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申请表》;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4、住所证明; 5、财政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差额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及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6、经费来源证明; 7、法人代表任现职的文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如执业资格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1)变更法人名称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包括个人简历、兼职情况和免冠二寸近照 1 张)、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和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县(处)级领导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县委组织部的批准文件; (4)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供批准机关或按有关程序所作决议的经费来源变更的相关文件; (5)变更住所的,自有的,提供新住址的住所产权证件或购房证明;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供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具证明;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房协议; (6)变更开办资金的,属于财政保障经费的事业单位,需由财政部门或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变更证明;其他单位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供体制调整的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 12 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或损益表)等整套财务报表;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如住所证明、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缴税证明等(具体按县编委办通知要求)。 受理标准:申办所提交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王春方 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联系电话:6023377
受理部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关于公布长兴县政府部门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条件: 1、 提出申请(具备开展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条件); 2、 提供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3、 提供中介组织名称工商部门核准书; 4、 提供3名以上工作人员名册和人事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5、 提供中介组织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受理标准:提交的有关资料齐全、准确、符合规定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欧朝斌 联系电话:6024104
受理部门:人事局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职务机构举办 受理标准: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准确、符合规定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欧朝斌 联系电话:6024104